長期照顧服務 |
103-12-02 |
居家服務
ㄧ、定義:居家服務員至家中幫個案洗澡、肢體活動、輔具使用、打掃環 境、備餐、陪同就醫、協助上下床……等。
二、補助對象:
1、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者,非機構安置者。。
2、已僱用外籍監護工代為照顧失能者之家庭,不得申請本項服務。
3、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 ADLs , IADLs 評估),部分或完全依賴者。
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註:1.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包括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上廁所等項目。
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包括煮飯、做家事、洗衣、購物、理財、室外行動等項目。
4、以上均符合者。
三、居家服務補助方式:
居家服務每小時180元
失能程度 |
ㄧ般戶補助 70%(126元) |
中低收入補助 90%(126元) |
低收入免費 |
輕度失能 |
每月最高25小時 |
每月最高25小時 |
每月最高25小時 |
中度失能 |
每月最高50小時 |
每月最高50小時 |
每月最高50小時 |
重度失能 |
每月最高90小時 |
每月最高90小時 |
每月最高90小時 |
四、居家服務申請方式
· 個案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個案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受理單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鄉鎮市衛生所
喘息服務
ㄧ、定義:將個案暫時安置在安養機構或護理之家讓照顧者有短暫休息時間。
二、補助對象:
1、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者,非機構安置者。
2、長期居家受照顧長達1個月以上。
3、無精神病及傳染病。
4、已僱用外籍監護工代為照顧失能者之家庭,不得申請本項服務。
5、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 ADLs , IADLs 評估),部分或完全依賴者。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註:1.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包括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上廁所等項目。
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包括煮飯、做家事、洗衣、購物、理 財、室外行動等項目。
6、以上均符合者。
三、服務方式:
1、機構暫托。
2、居家喘息:由機構派照顧服務員至家庭提供照護。
四、喘息服務補助方式:
1.每日以800元計
2.交通費每趟800元
失能程度 |
一般戶補助70% (560元) |
中低收入補助90% (720元) |
低收入免費 |
輕度、中度失能 |
每年最高補助14天 |
每年最高補助14天 |
每年最高補助14天 |
重度失能 |
每年最高補助21天 |
每年最高補助21天 |
每年最高補助21天 |
五、喘息服務申請方式:
· 個案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個案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個案診斷証明書(註明:無傳染病及精神病)
六、受理單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鄉鎮市衛生所
七、申請程序:
1、個案家屬或代理人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鄉鎮市衛生所提出申請,由長期照顧中心派個案管理師完成個案評估後,依個案需求安排適當服務方式。
2、長期照護機構須為本縣合法立案之護理之家或安養護機構。
居家護理
ㄧ、定義:護理人員至家中幫個案更換鼻胃管、尿管、氣切、抽血、測血糖、換藥、量血壓、衛教指導及護理技術指導……等。
二、補助對象:
1、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者,非機構安置者。
2、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 ADLs , IADLs 評估),部分或完全依賴者。
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註:1.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包括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上廁所等項目。
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包括煮飯、做家事、洗衣、購物、理 財、室外行動等項目。
3、以上均符合者。
三、居家護理補助方式:
護理人員訪視費一次1300元
失能程度 |
一般戶補助70% |
中低收入補助90% |
低收入全額補助 |
輕度、中度、重度失能 |
每月最高補助2次 |
每月最高補助2次 |
每月最高補助2次 |
四、居家護理申請方式:
· 個案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個案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受理單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鄉鎮市衛生所
居家復健
ㄧ、定義:促進長期照顧個案基本生活體能與日常功能獨立自主之能力,協助個案回歸社區生活,增進生活品質。需要復健個案無法定期至醫療院所做復健,可申請居家復健,物理治療師會至案家協助做復健。
二、補助對象:
1、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者,非機構安置者。
2、個案意識清醒(非植物人或昏迷狀態),且個案及家屬意願及配合度高。
3、有接受門診復健治療或申請健保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4、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 ADLs , IADLs 評估),部分或完全依賴者。
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註:1.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包括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上廁所等項目。
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包括煮飯、做家事、洗衣、購物、理財、室外行動等項目。
5、以上均符合者。
三、服務方式:
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物理治療師)至案家提供居家物理治療及復健指導。
四、居家復健補助方式
每次1000元
失能程度 |
一般戶補助 70%(700元) |
中低收入補助 90%(900元) |
低收入免費 |
輕度、中度、重度失能 |
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 1年以6次為原則;如有必要可延長6次治療 |
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 1年以6次為原則;如有必要可延長6次治療 |
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 1年以6次為原則;如有必要可延長6次治療 |
五、申請方式:
1.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身心障礙正反面影本
3.三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註明:有積極進行復健治療之需求及具復健進步之空間)。
六、受理單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鄉鎮市衛生所。
在宅醫療
一、目的:為解決社區獨居、失能長者之就醫因難,提供主動性在宅醫療服務,免於失能長者就醫之舟車勞頓,並使慢性疾病得以有效控制,提高個案及家屬之生活品質。
二、補助對象:
1、設籍宜蘭縣之縣民並實際居住於居所者。
2、不得為機構安置者。
3、不得為接受居家護理之個案。
4、ADL85分以下,持身心障礙手冊之65歲以上老人,經各鄉鎮市衛生所或本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初審確認有醫療照護服務需求但實際外出就醫困難者。
5、ADL85分以下,獨居之65歲以上老人,經各鄉鎮衛生所或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初審確認有醫療照護服務需求但實際外出就醫因難者。
6、以上第1、2、3款為必要條件,另加第4、5款擇一資格辦理。
三、補助方式:
1、發現個案:
(1)社會局轉介:經篩選本府社會局轉介之獨居老人名冊中符合補助對象者。
(2)主動發現:由本局所屬各鄉鎮市衛生所經地段訪視,發現符合補助對象者。
(3)由個案自行申請者。
2、評估:
由本局所屬各鄉鎮市衛生所派員進行個案之資格初篩及個案評估、服務需求確認,
經本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複篩。
3、審核:
由本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行在宅醫療服務之個案審核。
4、轉介服務:
(1)提供醫療服務機構:
A、依個案病情可提供在宅醫療之診所
B、本局所屬各鄉鎮市衛生所
C、IDS醫療機構
四、在宅醫療服務,每位個案一年以服務6次為限,家屬請於醫師開立處方後至衛生所或診
所領取處方用藥,無家屬者由衛生所或診所送藥到家。
五、應備文件: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若無則免備)。
六、受理單位:宜蘭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鄉鎮市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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