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醫師新聞網 - 聘僱外勞重點須知

2016-03-23 10:07:35

聘僱外勞重點須知

華翎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聘僱外勞重點須知

1.慎選優質國內仲介公司:

目前國內存在許多家庭式的仲介公司或是以靠行(跑單幫)以免收仲介費來吸引客戶或是曾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違法處分過的仲介,這樣的公司(服務)形態絕對無法提供給您聘僱期間內全程優質的服務與品質。當然,您所聘僱的外勞也絕對沒有接受過任何的職前教育;所以,慎選仲介公司對於您(雇主)來說相對重要。

2.合法申請:

外籍勞工在台合法工作,須由雇主正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核配名額後,簽定合約並取得入國簽證(VISA)後,即可入境在台工作合法工作。

3.不可聘用非法外勞:

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經查獲依就業服務法第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罰處新台幣75萬元,五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120萬。然而,若有發生偷竊或是盜打電話國際等情事將無法求償。

4..僱用合約:

僱用合約(勞動契約書)聘僱期限為2年,並可展延1年。

5.基本薪資:

家庭類外勞新台幣NT15.840元 事業類外勞新台幣NT17.280元,雇主必須提供外勞住宿及膳食;外勞在台合法工作3年期滿後,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九年。

6.機票:

僱用合約(勞動契約書)聘僱期限為2年,並可展延1年。合約期滿時雇主須支付外勞返國機票。若是外勞因個人因素中途解約,其返國機票由外勞自行負擔。若因雇主發生被照顧者康復、被照顧者往生、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因素導致合約中止時,外勞可自行決定返國(機票費用雇主負擔)或是留台申請轉換雇主。

7.工作時間:

雇主須提供外勞足夠的休息時間(不得低於八小時)以保持外勞之工作品質。

8.休假日/特別休假:

外勞每星期應有一天休假日。於雇主家中服務滿一年以上,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日七日或折發工資。

9.健康/意外保險:

外勞於聘僱期內,雇主應為外勞辦理健康保險,保險費之負擔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分攤。意外保險,若無法為外勞辦理勞保(事業類外勞須加保勞保),雇主應為外勞投保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之意外事故保險。

10.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聘僱外籍勞工應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雇主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金1倍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

11.綜合所得稅:

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因而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必須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則視該外籍勞工在台居留天數長短而有不同,分為:

一、在台居住未滿183天者,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繳所得稅=總所得 × 20%

二、在台居住滿183天者,視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繳所得稅=(總所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 6%

財政部自97年8月13日起外僑稅制已有所修改,外籍勞工當年度工作只要未滿183天,無論其前一年度是否已達183天(即取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格),均須以20%稅率課稅。此一新規定實施後,外籍勞工在台第一年以及最後一年,居留若皆未達183天時,則二年都會以20%的稅率課稅。

12.行蹤不明: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仲介)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當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屆滿六個月之日起六個月內,雇主依法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逾期,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13.提前終止聘僱契約:

外勞在聘僱期間內,如無法適任工作時,並且提出證明(三次警告函且經過雙方認定),雇主得終止契約遣返外勞。(應於前14日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相關文件下載

終止契約遣返要件:

1.外勞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14.轉換雇主:

外籍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勞委會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者。(若)

2.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3.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4.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者。

「外籍勞工轉換新制」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修正)說明如下:

原僱主、外國人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經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新雇主得以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

配合資料庫建置,未來轉換雇主登錄、雇主及外國人遴選等將由該轉換資料庫進行。(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作業系統)

放寬外國人轉換雇主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而不限次數。

放寬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不需經由長期照護中心評估推介本國籍照護服務員。

放寬外籍勞工在不影響外國人在台人數前提下,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惟有一定的限制與順序。【第一順位:(持招募許可函)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內,尚未足額引進外國人者;第二順位;(持診斷證明書或工業局3k3班認定函)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接續聘僱許可),且外國人未達規定比例或數額上限者。】

相關文件下載

15.定期體檢:

外勞入境三日內安排第一次健康檢查,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均須安排辦理健康檢查事宜,並須於收到醫院核發之健檢證明日起15日內,將健檢結果報備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健康檢查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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