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醫師新聞網 - 淺談台灣長期照顧服務法

2016-03-23 10:20:39

淺談台灣長期照顧服務法

賈佩芳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副院長


一、前言

為因應高齡、失能、失智社會的來臨,延宕四年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終於在五月十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長期照顧服務從無到有的規劃,須經過四個面向:財源、人力生產、資源配置、服務來規範,亦即錢從哪裡來?誰來提供服務?誰可以使用服務?服務的規範是什麼?而長期照顧服務法處理的就是人力生產及服務規範,目的是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針對長照服務及服務內容、長照體系、人員與機構管理進行整合,發展服務人力與機構資源及確保服務品質,並使長照制度具有完備的法源基礎。本篇內容主要是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之內容進行摘要與簡介。

二、長期照護的定義及特性

(一) 認識長期照顧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共分為七章六十六條,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七條),條文內容以說明立法之目的、本法之主管機關、本法用詞定義、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與權責及長照諮詢代表之規定。第三條條文的第一項至第八項,首度對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用詞賦予了定義,其中第一項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的定義「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過去長照服務對象只限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只要身心持續失能達六個月以上,需要生活及醫護照護者,皆可申請長照服務,服務內容同時也將「社會參與」納入。

第二章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第八條至第十七條),條文內容以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長照服務之特定範圍;提供評估及服務者為地方主管機關之責任、評估的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明定長照服務提供方式之類別、支持服務的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並考量多元文化及離島偏鄉的特殊性、均衡長照資源與發展、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財源編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長照相關資訊系統、主管機關及長照機構應配合資訊系統之建置,提供相關資料、長照機構租用公有或非公用不動產之相關規定。其中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對長照服務的提供方式區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與過往比較在各類別內容之增列服務項目,有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社區式服務項目有臨時住宿服務、社會參與服務;在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有緊急送醫、家屬教育服務、社會參與服務等。此外第十三條也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納入,服務提供項目如下:(1)有關資訊的提供及轉介。(2)長照知識、技能訓練。(3)喘息服務。(4)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5)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第十五條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與均衡服務及人力資源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基金額度為新台幣至少120億元,五年內撥充編列。亦即一年約有24億,用途為獎勵資源不足之地區、型態或人力,項目為場地、設施、營運或人力及少許的服務給付。

第三章長照人員之管理(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章則明確規定服務於長照體系之人員須接受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進行執業登錄等規定,長照人員之訓練、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考量不同地區、族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

第四章長照機構之管理(第二十一條至第四十一條)章則說明涵蓋長照機構的分類、設立、擴充、遷移、登記事項變更、停業、歇業、復業、機構名稱、廣告、負責人、收費及相關訊息揭示之規定,第二十一條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1)居家式服務類。(2)社區式服務類。(3)機構住宿式服務類。(4)綜合式服務類。(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凡設有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第三十九條明定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之管理責任,長照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評鑑結果,應予公告。

第五章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明定接受長照服務者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

第六章罰則(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條),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相關罰則規定。

第七章附則(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六條),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人員,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得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唯人員之訓練課程,其與本法施行前課程之整合、原有證明之轉銜及認定標準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六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第六十四條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採取本、外勞雙軌制,家庭或機構可選擇本籍或外籍受訓過的長照人員,新入境之外籍看護,家屬可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的補充訓練,加強照顧能力與素質。

(二) 面臨的挑戰

1. 人力從哪來

照顧服務人力現況缺口約3,819人,長照法上路後,依衛福部推估照顧服務人力缺口約30,912人,再加上醫護人力缺口共計約四萬人,長照法規範長照人員須經訓練、認證及登錄,並於本法施行兩年內完成轉銜,衛福部之規劃策略將以(1)增加誘因:以長照基金獎勵資源不足地區及型態,包括人力及服務資源。(2)專業定位:給予法定專業資格外,並訂定子法、授予專業證照。(3)職涯規劃:規劃推動照顧服務員分級晉升制度。(4)建立培訓制度:與教育部共同研議推動長照學程及建立長照實習制度,吸引更多照護人才投入。

2. 機構設置之改變

長照法規定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形式設立,並在五年內完成改制或換發。既有之長照機構可選擇「重新申請、適用新法」;或選擇「改制」,維持既有規模。此舉對現存的長照機構產生了某些程度的衝擊,不僅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未來的相關法令與周全的配套措施尚亟待建立,期使我國之長期照顧發展能邁入另一個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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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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